来源: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案情简介
消费者购买的一辆进口混动SUV车辆,目前行驶里程2万多公里。在使用一年半时,仪表上混动故障灯亮起,经销商检测认为是车辆误报故障码,删除了故障码。一个月后,仪表故障灯又亮起,经销商检测是同一故障码,再次删除了故障码。又经过一个月,相同情况第4次出现时,经销商为车辆更换了新的行驶驱动电机。更换行驶驱动电机后的一个半月内,相同故障码多次出现,经销商均只做了删除故障码处理。消费者认为车辆有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全额退购车款或更换新车。经销商则认为已遵照生产厂家操作手册进行维修,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消费者的要求。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处理意见
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出现故障码,经销商如果通过删除故障码对车辆进行维修,也应计入修理次数和修理时间。当前车辆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的修理次数已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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