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有关要求,继续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切实做好2021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推动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办公厅就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钢铁企业2021-2022年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有关事进行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实施对象
钢铁冶炼企业。
实施时间
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
实施范围
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实施目标
第一阶段: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保完成本地区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
第二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各有关地区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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